1.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,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开展;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BSL-1、BSL-2、BSL-3、BSL-4四个级别,其中BSL-4防护要求最高。
2.从业人员须经过省卫生部门组织的生物安全培训,取得《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》,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,持证上岗。
3.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。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,并保持关闭,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。
4.菌(毒)种和生物样本的保藏由专人负责,实行“双人双锁、双人领用”,做好菌(毒)种和生物样本的采购、保藏、实验、销毁记录。
5.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、物品、设备等进行消毒杀菌。
6.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须在持有《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》的实验室内进行,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。
7.使用动物(家畜)需向具有《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》的单位购买,索要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;并遵循“3R”(即“减少、代替和优化”)原则,尽可能用别的方法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。
8.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,做好标识,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。其中,锐器类废弃物需用牢固、厚实的纸板箱等小的容器妥善包装。对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,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(灭活)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。
9.发现事故,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影响范围,并向学院领导、校资产处、保卫处报告。